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深圳市某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宣判活动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协委员、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工作人员、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等三十余人到庭旁听。
该案系市中级法院年1月1日集中管辖东江流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后,宣判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判决被告深圳市某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在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万元,支付至深圳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付原告律师费元及差旅费元。
环境侵权行为及后果的复杂性、长久性、隐蔽性、迁移性等特点导致其危害性强、损害范围广且难以及时固定证据。由于被告在投产之后八年内,没有按照环评报告及两份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的要求设置废气治理设施,为谋求高额经济利益,故意向大气直接偷排污染物,实际排污量及对生态环境实际造成的损害大小已经难以准确认定。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不仅对投产时间消极举证,且向法院提供不实生产数据,试图误导法院对废气总排放量作出错误认定,积极实施妨碍证明该案环境侵权后果的行为,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所确立的证明妨碍规则,将该案环境侵权后果难以确定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认定原告关于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主张成立。
因该案涉及到环境专业知识,市中级法院征询原告、被告意见后,邀请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空气污染鉴定专家到庭接受法庭及原告、被告咨询。在被告妨碍证明环境侵权后果的情况下,为依法界定被告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市中级法院参考空气污染鉴定专家意见,灵活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估算出损失金额区间,在此基础上采纳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万元。
健康的大气环境是深圳赖以长久发展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的破坏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大气污染付出更大的代价。
遏制生产企业超标排放废气是深圳健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一环,为扭转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追究违法成本高”现象,必须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不配套废气防治设施就开始生产,或在生产时不开启废气防治设施的污染企业,必须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打击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凝聚社会共识,共同保护大气环境。
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将深圳健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严格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机制,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作为重大任务加以部署。
深圳该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示范意义在于,针对污染企业偷排的废气已经进入大气环境,环境侵权后果难以确定,且污染企业妨碍证明环境侵权后果的常见情形,该案运用证明妨碍规则,参考空气污染鉴定专家意见,灵活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认定环境损失金额区间及污染企业赔偿责任,创设出一整套可复制的科学界定大气污染赔偿责任的审判经验,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严格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人大代表、*协委员对该案判决给予高度评价,其中,
??吴滨代表提出:
1.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应当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山”思想,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2.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促进全社会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广泛共识;希望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机关各司其职,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作为深圳法院判决的首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不是深圳本地社会组织,希望深圳本地社会组织也能积极提起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社会组织为环境公益诉讼支出的差旅费、律师费,有利于鼓励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但应突出公益性而非盈利性,本案判决被告承担的差旅费、律师费金额得当,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5.本案七人合议庭中有四名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有利于取得社会对于法院判决的认同感;
6.在本案中,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在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安邦强委员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特别是深圳本地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
2.加强对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取得全社会的共识和支持。
供稿
民事庭
编辑
林思霞
来源: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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